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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
《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册为一人有限公司的优势
1、一人控股,最大程度的集中的企业的控制权,公司决策更具有效率。
2、一人承担公司的风险和收益,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人的积极性。
3、章程由自己制定,是否设立股东会、监事会都由自己说了算,简化的公司治理,提高效率
4、能更好的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5、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前提是公司财务处理合规,公私账要分清,不能混在一起),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更小的风险。
公司注册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
1、确认内部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2、注册资本有限制需要10万以上。
3、一人有限公司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且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这加大公司的经营成本。
4、如果财务处理不规范,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明确分开的,会承担连带责任,相当于无限责任了,风险较高。
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其中由于观念、传统、经济发展程度等各种因素,形成过程中也发生了比较激烈的讨论。尽管最终2005年此制度最终确立,但是从公司法对其设置的各项限制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一人公司制度的态度还是比较保守的,并且以管制为主,这与国家放权于市场的总体趋势是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