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经营与承包经营的纳税主体的规定 -大玩家官方网站
(一)增值税的规定: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常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入)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在确定增值税纳税人时,采用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一是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是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一条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时,只需考虑相关经营主体是否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不需考虑承包、承租情况。
(三)税收征管的规定
1、《》(2003.12.17)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模式,当承包人或承租人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则发包人或出租人要对承包人或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第一,承包人或承租人没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即承包人或出租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而是以发包人或出租人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
第二,承包人或承租人在财务上不独立核算的,即承包人或出租人不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也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具财务报表;
第三,承包人或承租人不是定期向出租人或发包人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