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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所得税扣除 -大玩家官方网站

房地产企业尚未取得销售收入,企业在税收执行口径上又不符合当地税局认定的筹办期,或筹建期已结束。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按上述规定,企业未取得销售收入,按照实际发生额与销售收入比例限额孰低原则,企业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不得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上述规定一方面企业账上实际未确认销售收入,因项目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无扣除基数需全额剔除,造成了所得税税负浪费,实际上企业未必愿意接受。当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均为推进项目发生,前期因开发建设周期必定是无法取得有关收入,对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无法形成未弥补亏损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间接增加了企业税负,形成无效成本。

考虑上述情形也有地方税局认为房地产企业在取得预售房款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支出可以累积到产生第一笔预售收入的年度按税法要求扣除结转,待项目完工结转收入时,前期已经作为扣除基数的预售收入则扣除防止重复计算。

具体参照《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前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在取得预售收入年度一次结转。

企业在项目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已作为计算三项费用基数的,在开发产品完工后结转收入时,不得重复计算。”

小结:非筹建期房地产企业未取得销售收入,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是不得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考虑到地方执行口径不同,部分地区三费支出可累计至取得第一笔预售收入的当年度,以预收款作为销售收入基数计算扣除限额,具体适用口径需企业咨询当地税局。


非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所得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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