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派遣人员怎么处理 -大玩家官方网站
一、如果派出单位仅是派出人员,但该员工具体的工作安排及业绩考核是由受派遣单位负责,即相应的责任和风险是由受派遣单位承担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受派遣单位向此类人员支付的费用,不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派出单位转支付,就应视为是受派遣单位内部人员工资薪金支出。
例1:总部在上海的a公司,委派总部员工张某至集团控股的南京b公司并由b公司委任为财务经理。张某社保在上海缴,工资也是由总部发。任职期间,b公司负责张某的绩效考核并承担其在b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社保费用。
a公司代付工资、代缴保险等
借:其他应收款——b公司(工资薪金/社保、公积金等)
贷:银行存款
b公司承担工资薪金,及社保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社保、公积金等(单位承担部分)——张某
b公司与a公司结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社保、公积金等(单位承担部分)——张某
贷:其他应付款——a公司(工资薪金/社保、公积金等)
借:其他应付款——a公司(工资薪金/社保、公积金等)
贷:银行存款
以本例而言,派出单位a公司发放给张某的工资及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级应作为代垫费用处理。受派遣单位b实际承担并支付的张某的薪酬,可凭相关工资表、考勤考核纪录等直接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这里张某工资薪金由a公司代为发放,但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是b公司,所以,b公司是个税扣缴义务人。